一、自本年8月1日起,貨品運往澳大利亞,使用之合板製木質包裝材料(plywood/veneer packing)須於包裝文件(packing declaration)、裝貨單(packing list)或商業收據(invoice)上註明該批貨品含木質包裝材。
二、輸出前三個月內製造且未使用過之合板製木質包裝材,於輸出前無須處理,惟須檢附製造證明如,述明製造國家,製造日期及該木質包裝材非重複使用(the plywood/veneer has not been pre-used),並由製造廠商簽署。
三、重複使用或製造後超過三個月以上之合板製木質包裝材,另須經澳方核可方式處理(ISPM No.15之規範不再適用),並檢附處理證明,否則將採適當檢疫處理後輸入、退運或銷燬。
(本文栽自防檢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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